本行原名为〔中伦律师事务所〕, 现已于2021年4月15日 (下称 「生效日期」) 按照《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下称「《该条例》」)转为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本行现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然而, 上述转变并不影响本行或其任何合伙人于生效日期前得取、累算而得或招致的任何权利及责任。 正如本行的新名称显示, 从生效日期起, 在受制于《该条例》第IIAAA部的规定下, 本行的合伙人在进行法律执业事务时所面对的法律责任受到某程度的限制。一般来说, 律师行的合伙人毋须因该律师行另一名合伙人或该律师行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失当行为(以下统称「失责行为」)而负上个人法律责任.然而,该律师行每名合伙人须因其本身在处理某事宜中的失责行为或该人就该事宜而直接监管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在处理该事宜中的失责行为而负上个人法律责任。假如律师行的合伙人在另一人的失责行为发生时知道该行为, 但没有采取合理程度的谨慎以阻止该行为发生, 则上述对合伙人法律责任的限制亦不适用。 此外, 凡有针对律师行的申索, 上述对合伙人法律责任的限制并不为合伙人于合伙财产中的任何利益,提供针对该申索的保障。该律师行继续因其合伙人、助理律师、雇员、代理人或代表的失责行为而负上法律责任。据此, 该律师行的法律责任并无减少或受到限制。 上文只简略地解释本律师行成为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一事如何影响本律师行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如欲知详情, 请参阅《该条例》第IIAAA部。 |